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人接听是谁的责任?
经常会在媒体看到电梯困人后,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或无人接听的报道。那么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有什么要求呢?如果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是谁的责任呢?日常使用管理中如何进行检查呢?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作用是当电梯出现困人故障时,被困人员能够简单迅速得使用该装置与外界取得联系。 特别是在未带手机或没有信号手机无法使用时更为重要。
在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规定如下:
14.2.3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8.17.4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电梯控提示:有些使用单位被通报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时会很不理解,有的会说我们经常检查啊,一直是正常的。这是因为大家试验时没有断开正常供电的电源,检验规程中要求在断开正常供电电源的情况下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这样才能保证在发生停电困人故障时,紧急报警装置也能有效使用。
有些使用单位不能保证报警装置随时有人接听,也是不符合要求的。
网上也报道过一位女士被困在电梯里超过8个半小时,报警装置无人接听的案例。
在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中也对紧急报警装置作出了如下规定: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4.8(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检验方法: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注: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为例,其他地方也有相关的规定。)
看完这些大家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了更明确的了解吧,使用单位赶紧检查一下自己管理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是否能有效使用,是否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