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工作的通知

深市监〔2017〕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使用,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维保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改革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鼓励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6〕3号)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维保规则》)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维保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对于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电文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有《维保规则》规定的维保、使用相关人员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看。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及使用等相关单位需要电子维保记录的原始凭证用于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情况时,应当能够提供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电子维保记录。

  四、电梯维保单位可使用自建的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也可使用第三方平台。对于使用第三方平台的,应与平台服务提供商签订保密等协议,并明确第三方平台不得利用企业数据发布涉及电梯安全状况等有关信息。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平台服务提供商应发挥技术优势,尽可能为维保单位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服务。

  五、我局建立了电梯维保记录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采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可按照我局公布的接口规范(见附件)要求,将有关维保信息传到监管系统中。

  六、对于满足第一、二、三点要求,并与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的,在纸质维保记录与电子维保记录应并行不少于3个月,且系统正式投入稳定运行后,可停止使用纸质维保记录。在同等情况下,我局将在每年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对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维保单位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对于擅自发布有关安全状况信息的,我局将切断数据接口连接,取消有关鼓励措施,并视情况对所涉及内容进行针对性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电梯维保记录接口规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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